第四篇 《周易》作者对王制政体的认同
《周易》一书所建构的“君子”理念,并不等于《周易》否定王制,而《周易》作者是认同王制社会的,即认同“王”是‘天下’的主人。
《周易》一书里出现“王”的次数是略高于“君子”一词,在《周易》一书里对“王”的表述显然与“君子”不是一个概念。《周易》一书里对“王”的称谓,显然是指拥有‘天下’的主子。虽然《周易》一书里自始至终没有出现“周王”这种称法,但《周易》里的所称“王”,显然是高于“君子”之上而拥有‘天下’的主。《周易》里的“王”是拥有‘天下’者的专有称谓,而《周易》里的“君子”则是“有国有家”者的集合概念。
“王”是既定的‘天下’之主,而‘天下’又是“君子”之“家”、“国”所组成。而‘天下’的太平,兴盛,百姓安居乐业的职责,《周易》作者并没有寄希望于“王”这一政治角色,却寄托给“君子”,让“君子”们共同治理好“家国”,共同担当起‘天下’太平的重任。“君子”成为“王天下”的政治基石,“君子”成为“王制”里的中流砥柱,这是《周易》政治哲学的特质。duqi.org 南瓜小说网
《周易》一书对“王”这一称谓共有17篇中出现了18 次,而等同于“王”的称谓,如“天子”一次、“大君”一次、“国君”一次、“主”三次,这样共出现了25次。
现将《周易》一书里,凡出现“王”(包括等同“王”的称谓)的说法列举如下:
1、《坤》:“含章可贞,或从王事,无成有终。”
2、《讼》:“食旧德,贞厉,终吉,或从王事,无成。”
3、《师》:“在师中,吉无咎,王三锡命。”
4、《比》:“显比,王用三驱,失前禽,邑人不诫,吉。”
5、《大有》:“公用享用天子,小人弗克。”
6、《随》:“拘系之,乃从维之,王用亨于西山。”
7、《蛊》:“不事王侯,高尚其事。”
8、《临》:“知临,大君之宜,吉。”
9、《观》:“观国之光,利于宾于王。”
10、《复》:“迷复,凶,有灾眚。用行师,终有大败;以其国君凶,至于十年不克征。”
11、《离》:“王用出征,有嘉折首,获匪其丑,无咎。”
12、《家人》:“王假有庙,勿恤,吉。”
13、《蹇》:“王臣蹇蹇,匪躬之故。”
14、《益》:“王用亨于帝,吉。”
15、《夬》:“夬,扬于王庭。”
16、《萃》:“萃,亨,王假有庙。”
17、《升》:“王用亨于岐山,吉,无咎。”
18、《井》:“井渫不食,为我心恻。可用汲,王明,并受其福。”
19、《丰》:“丰,亨,王假之,勿忧,宜日中。”
20、《涣》:“涣,亨,王假有庙,利涉大川,利贞。”
“涣汗其大号,涣王居,无咎。”
21、《小过》:“不及其君,遇其臣,无咎。”
《周易》里的“王”、“天子”、“国君”、“君”应是同一概念,就是‘天下’的主子。而《周易》里出现的“公”、“侯”、“臣”应是同级别的身份,是辅助“王”的人。《周易》里的“君子”既有别于“王”,也略不同于“公”与“臣”。“君子”是先君之子弟,是拥有封国的主人。
《周易》里对“王”的表述,无疑体现“王”制社会的现实。《周易》里并没有提出新的制度设想,而是认同沿袭下来的王制制度。《周易》创新的是“君子”共治‘天下’的思想,而是“群龙无首,吉”的主导下,所建构出的“君子”实现‘天下’共治的这一政治理念。
通过《周易》中对“王”的表述来看,《周易》作者并不反对王制社会,而是对王制政体(即西周分封制)的认同。“君子”政治理念的建构,同理是“王制”下的“君子”安邦治国。把治国安邦的任务由“君子”来完成,而“王”是既定的‘天下’之主(西周的“王”又称“天子”)。这并不矛盾,正符合西周血缘分封的历史背景。“王”是诸侯之国的“共主”,而拱王的则是“有家有国”的诸侯们(即《周易》所言的“君子”)。所以治理‘天下’者不是“王”,而是有国有家者的“君子”们,这是《周易》里的政治学说。
《周易》里认同的是分封,即“开国承家”的王制社会,所希望的是“君子”之治的政治理念。后封建时代不再是“分封制”,而是帝王专制,帝王不是靠诸侯之国来拱卫。后封建时代里的‘天下’是“帝王”一人的‘天下’,后封建时代所建立的是皇帝独断专制下的官僚体制,臣与民都是王家的奴,这与西周“王制”是有所不同的。
西周的‘天下’是“有国有家”者共同组成的‘天下’,即被分封给诸“君子”所组成的‘天下’,这个‘天下’本是周族打下的,自然被周族所认为有周族人世世代代来享有,这个‘天下’也就被分割分封给文王、武王的家族成员及姻亲。无论大宗与小宗,已把‘天下’分割分封完毕,要保持这种社会的稳固与安定,的确不再是“王”这一角色来完成了,而是那些有国有家者,即有封邑的先君之子,而称“君子”者来完成的任务了。“君王”只是名义上的高高在上的‘天下’之主,而这个‘天下’已被分割给各有其主,这如同一个血缘家族那样,各门分家时所得到的地产、房产、财物、工具等,已是各门所有了。而这个家族的老太爷还是老太爷的身份,虽老太爷的名分很高,但老太爷已没有权力管理已经分给各门的财产事物了。分封制下,“王”无权剥夺封地和再派出对封地的管理权,要么,那就不是分封制,而成了王权专制下的官僚体制。